2018
DOI: 10.31497/zrzyxb.2018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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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陕北退耕区农业产业-资源系统耦合机制分析——以吴起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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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轩 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 另一方面,从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作用群体-农户的角度看,他们是耕地的直接使 用者,也是农业生产、经营等的主体和最基本的决策单位 [12] 。他们对三权分置改革的响 应情况,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而农户的行为响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 们的政策认知 [13] ,因为人的认知对行为有着重要的中介和调节作用;认知强度越高,合 理的期望行为就越容易发生 [14,15] 。例如农户对退耕政策的认知程度决定其是否会应用水土 保持措施 [16] ;征地前后农民感知变化对其征地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 [17] 。但是,从现有研 究看, "政策认知-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仍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无论个体的行为 转变还是政策认知的测度都是难以观测、层次性强的变量,单一指标以及基于此之上的 传统线性回归模型、Logit 模型等很难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导致难以区分究竟是政策 认知还是其他客观因素在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18] [21] 。因此,三权 分置改革客观上要求改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传统认知,引导农民的转变生产方式,进而 推动土地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的整体转型。 在一些土地流转较早的地区,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例如,在上 海郊区,三权分置改革以后,农村地区涌现出以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 业企业等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通过流入土地实现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通过专 业化、集约化的经营提升了生产效率和农业效益,成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转型升 级的主要力量 [19][20][21] 。但是,诸如此类的政策效应是地方政府强力推动的产物,还是新型农 业主体自发的行为转变,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 根据理性行为理论,任何行为选择都与主体的心理变化和认知过程密切相关 [22] 。制 度变革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反过来主体对制度变革的理解和认知水平会 影响到其行为响应,进而对制度变革的落实和成效产生影响。基于此,农户对三权分置改 革的理解和认知会直接影响到其对不同生产经营行为的选择,进而产生行为转变 [23] [27,28] ,而归根到底是农户对土地产权的长期稳定性 缺乏预期,导致了土地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 [29] 。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经营 权的保障,客观上为回报更高但周期更长的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创造了条件 [30] 。而 农户的政策认知则决定了这种生产行为的转变会不会发生 [31] 李东轩 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 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三类行为都具有多维度、难以直接测量的特点。因此本文引入结 构方程模型进行分析。相对于传统的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它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引入潜 变量,同时考虑及处理多个内生变量及同时分析变量间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并在参 数估计时允许存在测量误差 [32] 。因此广泛应用于系统耦合 [33] 、机理演化 [34] 等研究中。结构 方程模型由测量方程式 (1) 、式 (2) 和结构方程式 (3) 两部分组成: [38,39] 。 此外,社会资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行为和长期投入行为也有着显著的 影响。这与我国农村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有关 [40] 。其中,一定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和投入行为的影响更为显著。从实地调研情况看,许多非本地 图 2 结构方程模型路径图 [41] 。在草地产权改革中,即使政策确认了牧民的可交易的经营权,但是由于实 践中草地经营权的流转依然面临诸多限制,结果绝大部分牧民都对经营权的长期安全稳 定不报希望,反而加剧了草地资源的耗竭性利用 [6] 。 因此,三权分置改革要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依然需 要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创新,以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长期安全稳定的经营权预 期,进而推动其农业生产行为的转变。青浦区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所以推进较为顺 利,离不开其十余年应对土地流转的各种问题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青浦区是典型的先 流转、后确权的地区,早在二次延包之前已经出现了大量自发的土地流转行为。由此带 来的影响是:首先,无论是退出农业的小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对经营权 的流转已经十分熟悉,对流转之后的土地利用、收益成本分配也已经形成了一套规则, 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对三权分置改革的认知水平以及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其次,在早 期的土地流转中,青浦区经历了流转不规范性、交易成本高、利益分配失当等诸多问题 的挑战。为此,市、区两级政府很早就着手建立规范和引导机制,包括建立区-镇两级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村一级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纠纷调解 提供全面支持等方面,有效地增强了经营主体对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信心。最后,在三 权分置改革中,青浦区充分发挥了村集体的核心平台作用:土地先从普通农户流转到村 集体,再由村集体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模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 中不再直接面对众多小农户,有效降低了经营权流转的谈判、协商的成本;村集体发挥 了信息平台、谈判协商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等关键作用,使程序规范、利益协商、矛盾 解决等成为可能,整体降低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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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轩 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 另一方面,从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作用群体-农户的角度看,他们是耕地的直接使 用者,也是农业生产、经营等的主体和最基本的决策单位 [12] 。他们对三权分置改革的响 应情况,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而农户的行为响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 们的政策认知 [13] ,因为人的认知对行为有着重要的中介和调节作用;认知强度越高,合 理的期望行为就越容易发生 [14,15] 。例如农户对退耕政策的认知程度决定其是否会应用水土 保持措施 [16] ;征地前后农民感知变化对其征地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 [17] 。但是,从现有研 究看, "政策认知-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仍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无论个体的行为 转变还是政策认知的测度都是难以观测、层次性强的变量,单一指标以及基于此之上的 传统线性回归模型、Logit 模型等很难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导致难以区分究竟是政策 认知还是其他客观因素在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18] [21] 。因此,三权 分置改革客观上要求改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传统认知,引导农民的转变生产方式,进而 推动土地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的整体转型。 在一些土地流转较早的地区,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例如,在上 海郊区,三权分置改革以后,农村地区涌现出以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 业企业等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通过流入土地实现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通过专 业化、集约化的经营提升了生产效率和农业效益,成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转型升 级的主要力量 [19][20][21] 。但是,诸如此类的政策效应是地方政府强力推动的产物,还是新型农 业主体自发的行为转变,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 根据理性行为理论,任何行为选择都与主体的心理变化和认知过程密切相关 [22] 。制 度变革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反过来主体对制度变革的理解和认知水平会 影响到其行为响应,进而对制度变革的落实和成效产生影响。基于此,农户对三权分置改 革的理解和认知会直接影响到其对不同生产经营行为的选择,进而产生行为转变 [23] [27,28] ,而归根到底是农户对土地产权的长期稳定性 缺乏预期,导致了土地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 [29] 。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经营 权的保障,客观上为回报更高但周期更长的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创造了条件 [30] 。而 农户的政策认知则决定了这种生产行为的转变会不会发生 [31] 李东轩 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 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等三类行为都具有多维度、难以直接测量的特点。因此本文引入结 构方程模型进行分析。相对于传统的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它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引入潜 变量,同时考虑及处理多个内生变量及同时分析变量间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并在参 数估计时允许存在测量误差 [32] 。因此广泛应用于系统耦合 [33] 、机理演化 [34] 等研究中。结构 方程模型由测量方程式 (1) 、式 (2) 和结构方程式 (3) 两部分组成: [38,39] 。 此外,社会资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行为和长期投入行为也有着显著的 影响。这与我国农村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有关 [40] 。其中,一定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和投入行为的影响更为显著。从实地调研情况看,许多非本地 图 2 结构方程模型路径图 [41] 。在草地产权改革中,即使政策确认了牧民的可交易的经营权,但是由于实 践中草地经营权的流转依然面临诸多限制,结果绝大部分牧民都对经营权的长期安全稳 定不报希望,反而加剧了草地资源的耗竭性利用 [6] 。 因此,三权分置改革要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依然需 要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创新,以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长期安全稳定的经营权预 期,进而推动其农业生产行为的转变。青浦区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所以推进较为顺 利,离不开其十余年应对土地流转的各种问题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青浦区是典型的先 流转、后确权的地区,早在二次延包之前已经出现了大量自发的土地流转行为。由此带 来的影响是:首先,无论是退出农业的小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对经营权 的流转已经十分熟悉,对流转之后的土地利用、收益成本分配也已经形成了一套规则, 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对三权分置改革的认知水平以及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其次,在早 期的土地流转中,青浦区经历了流转不规范性、交易成本高、利益分配失当等诸多问题 的挑战。为此,市、区两级政府很早就着手建立规范和引导机制,包括建立区-镇两级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村一级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纠纷调解 提供全面支持等方面,有效地增强了经营主体对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信心。最后,在三 权分置改革中,青浦区充分发挥了村集体的核心平台作用:土地先从普通农户流转到村 集体,再由村集体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模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 中不再直接面对众多小农户,有效降低了经营权流转的谈判、协商的成本;村集体发挥 了信息平台、谈判协商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等关键作用,使程序规范、利益协商、矛盾 解决等成为可能,整体降低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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